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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抢劫获刑7年 服刑时写血书喊冤

抢劫案事发一年后,他在家中被抓捕

男子名叫刘西洋,今年35岁,家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

4月1日,刘西洋对记者介绍,他有3个姐姐和1个弟弟,他在家排行第四;出事前,他在做轴承生意。

刘西洋至今仍记得2009年5月8日中午的午饭:老婆炒了一盘土豆丝,吃的是大米粥。饭后,他陪儿子和女儿在家里玩。大约下午1点,家中突然来了4名男子,“他们称是公安局的,要我跟他们走一趟。”

刘西洋说,自家屋后是一条公路,那里停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他被塞进后排座,左右被人夹挤着带到刑警队,“当天下午2点到晚上8点,我一直在接受审问。”

刘西洋称,这时,他才知道自己卷入了当地一桩一年前发生的抢夺现金案。“不管他们如何审问,我始终没有认罪。我没有作案,此事与我没有关系。”

原来,2008年3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当地一名做生意的女子韩某,在街上的农行取了4万元现金,放在一个布提包里。当她经过轴承市场东大门往南走时,一男子突然从她身后拽住那个提包,拽断带子抢到提包后,往北跑了几米,又转身往西跑了。
男子被控抢劫获刑7年 服刑时写血书喊冤韩某取款的地方男子被控抢劫获刑7年 服刑时写血书喊冤

韩某追到轴承市场大棚东侧时,看到那里有一个人和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她追上去抓住抢她提包的人,被对方推倒在地,抢包人坐上那辆摩托车就跑了。

韩某的侄子刘先生证实说,当天下午2点左右,他骑自行车将韩某送到烟店镇农行取钱。大约3点左右,韩某打电话给他说,4万元被抢了。

韩某丈夫称,获知情况后,他和侄子一起赶到烟店镇轴承市场东大门处,见到了韩某。他们立即报警求助。

光天化日之下闹市发生抢劫案,当地警方对此高度重视,迅速调集人手,全力以赴展开侦查。

2008年9月,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归案。李某供述,他和郭某、刘西洋等4人曾共谋抢夺。

李某说,事发当天下午1点左右,他和郭某去烟店镇农行,看到一女子取钱放到提包里后,便给另一人打电话。对方骑摩托车驮着刘西洋去追赶取钱女子。刘西洋在通往轴承市场西侧的路上下车后,追赶上取钱女子,拽住提包,将带子拽断。刘西洋抢到包后,顺着路口往西跑了。

李某说,他们看到被抢女子在后面追赶刘西洋,就去了烟店镇一家游戏厅。不多久,刘西洋等两人也来到游戏厅,“他俩说抢了4万元,所抢的钱后来赌博花掉了。”

随后,刘西洋被列为在逃嫌疑人,警方对他开展网上追逃,直至在家中被抓获。

警方同时查明,2008年3月,刘西洋还涉嫌一桩盗窃案。

2008年9月21日上午11点左右,同案人李某对11名妇女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害人韩某。同时,韩某对14张男青年照片进行辨认,认出7号照片(刘西洋)就是抢她提包的人。

2009年5月9日,刘西洋被批准逮捕。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他有罪

2009年9月8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西洋犯抢夺罪、盗窃罪,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刘西洋曾伙同李某(已判刑)和另两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08年3月22日下午2点40分左右,在烟店镇农行门口盯上刚取钱出来的做轴承生意的韩某,尾随至烟店镇轴承市场东大门往南约80米路口处时,乘她不备,将装有4万元现金的布包抢走。

检方还指控,2008年3月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刘西洋伙同他人经预谋,同乘一辆摩托车行驶至烟店镇政府东边约200米的鞋店门口处,采用“T”型锥别锁手段,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价值7000元的白色“五羊公主”牌踏板式摩托车盗走卖掉,所得赃款挥霍一空。案发后,车主获赔5000元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刘西洋抢夺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庭审时,刘西洋等两人对起诉书指控他俩盗窃作案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不作辩护。但刘西洋对起诉书指控他参与抢夺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刘西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抢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他还伙同别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刘西洋虽拒不供认抢夺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但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刘西洋前因盗窃被判刑改造,刑释后不思悔改,又进行抢夺、盗窃作案,应依法惩处,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2009年9月27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称,刘西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刘西洋对判处他犯抢夺罪不服,遂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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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西洋案的一审法官如今已经退休,她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当时都是根据证据来判的,没有受到任何压力,客观公正。

刘西洋在上诉状中称,他和李某长相相似,抢包人是李某,他根本没参与抢夺,凭受害人辨认的照片认定他犯抢夺罪不妥。他说,郭某已于2008年12月被抓获归案,他申请法院调取警方审讯郭某的笔录,同时要求二审开庭时受害人出庭指认。

刘西洋的辩护人提出:“该案抢夺4人参与,没有刘西洋、郭某证言证明刘西洋抢夺,仅以受害人辨认照片认定刘犯抢夺罪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让受害人出庭指认刘西洋。”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对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该院予以确认。

该院认为,刘西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关于刘西洋提出的“与李某长相相似,抢钱人是李某”,无事实依据,他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他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刘西洋虽拒不供认抢夺被害人钱财,无他和郭某的证言,但一审法院认定他犯抢夺罪并非只凭受害人辨认的照片,还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辨认受害人的笔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印证,且李某归案后供述刘西洋抢夺时上衣穿夹克、下衣穿深色裤子,这与2008年3月22日韩某报案时在公安机关所陈述刘西洋的衣着相符。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刘西洋及其辩护人所提他不构成抢夺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刘西洋要求调取侦查机关审讯郭某的笔录及他和辩护人要求二审开庭韩某出庭指认的申请,该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2009年11月11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刘西洋的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刘西洋被送到当地监狱服刑。

刑释后找到被抢劫女子,她多次作证他不是抢劫人

刘西洋说,服刑期间,他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来,高院回复他说,他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刘西洋告诉记者,在狱中,他曾写血书喊冤。

2013年5月,刘西洋在一封信中称:“至今我已含冤入狱4年多,经历了漫长煎熬的申冤之路,我欲哭无泪,深深地感到绝望和无助。”“我曾经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我最爱的妻子和两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如今,这一切都被毁掉了。”

2014年12月,减刑后的刘西洋被刑释回家。妻子早已离他而去,看着眼前两个孤苦无依的孩子,他抱着他们失声痛哭。后来,他和孩子做了DNA,给他们上了户口。他在姐姐卖轴承的店铺里上班,维持着全家人的生计。

出狱后,刘西洋四处寻找受害女子韩某的下落,想让她再次指认一下,当初是不是他抢的她的包。终于,他辗转找到了韩某。

2016年1月20日,刘西洋和两名朋友来到韩某家里。韩某出示的一份证明称:“我韩XX今天见到了刘西洋本人,证明他不是2008年3月22日抢我包的人。”
男子被控抢劫获刑7年 服刑时写血书喊冤韩某出具的书面证明

当天,刘西洋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在一段1分25秒的视频中,韩某称,上述证明是自己出具的。同时,韩某还称,当初抢她包的人不是刘西洋,“那人比他矮。”

男子被控抢劫获刑7年 服刑时写血书喊冤韩某的笔录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韩某称,自己出具的那份证明和视频的录制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是实事求是的。

2016年5月17日下午3点左右,刘西洋聘请的两名律师在临清市一家商务酒店里,对韩某做了一份调查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

韩某在笔录中称,当时抢包的人“个子挺矮的,在1.7米以下,皮肤黑”。

律师问,刘西洋释放后是否找过她。她说:“找过我,他问我见过他吗,是否认识他。我说没见过,之前根本就没见过面。他找到我那天才第一次见面,才知道他是刘西洋。”

律师又问:“刘西洋被释放后找到你,你还有没有印象当年是他抢了你的钱吗?”

韩某说:“我见到刘西洋,我认为他不是抢包的人,刘西洋的身高明显要高于当年抢我包的人。还有,刘西洋比当年抢我包的人的皮肤要白。”“抢我包的人,身高、肤色的特征很明显,个矮、皮肤黑,这个我永远都忘不了。”

同年8月1日,律师在韩某家中再次对她做了调查笔录,她的回答几乎与第一次相同。

有了这些证据后,刘西洋将其提交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前后陈述相悖,案子不足以推翻

2020年12月下旬,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给刘西洋的一份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称,刘西洋不服聊城市中级法院那份刑事裁定书,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通知书说,关于刘西洋提出的原审仅靠两份证据认定他参与抢夺、没有同案犯供述印证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因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刘西洋提出的抢夺罪一案的被害人韩某否认他是作案人,可以证明他没有参与抢夺的申诉理由,经查,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给韩某做了辨认笔录,她指认7号照片(刘西洋的照片)为抢包人。申诉期间,聊城市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又向韩某核实了案件情况,她再次确认案卷中7号照片(刘西洋的照片)为抢包人。韩某后来向刘西洋提供的材料,与她之前的陈述相悖,且无证据证明、无合理解释,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不足以推翻原裁定。因此,刘西洋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男子被控抢劫获刑7年 服刑时写血书喊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给刘西洋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该院审查认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那份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刘西洋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4月1日,刘西洋告诉记者,这样的回复,他不满意,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诉。据悉,目前此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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