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成植物人 几年后妻子身心俱疲起诉离婚 法院:准许

因一场车祸,丈夫成了植物人,几年后,妻子决定起诉离婚。

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一场车祸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

2015年,曹雨和叶凡婚后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经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成了植物人,需要持续治疗。

由于曹雨是单方事故,没有赔偿金,全家人为了曹雨的治疗耗尽积蓄。为缓解经济压力,妻子叶凡外出打工,瘫痪在床的丈夫以及上小学的儿子则由公婆照料。

几年过去,曹雨依然没有好转,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凡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让叶凡意外的是,公婆听说了她的想法后并没反对,虽然舍不得,但他们也不忍心让年轻的儿媳苦苦守候一辈子。

老两口代替植物人儿子上法庭

由于曹雨伤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叶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两口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老两口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但希望孙子由他们代为照顾。叶凡则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丈夫的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自己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雨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相关解读

本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的配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故由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