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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市长因受贿获死缓 在秦城监狱里上"黑名单"(图)

深圳原市长因受贿获死缓 在秦城监狱里上"黑名单"(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许宗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政事儿”注意到,这份执行裁定书显示,正在秦城监狱服刑的深圳原市长许宗衡,上了“老赖”“黑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许宗衡因犯受贿罪,已于2011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新华社2011年5月的报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顺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原书记余伟良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宗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宗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许宗衡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此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执行裁定书显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执行许宗衡没收财产一案,其2011年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宗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7年7月13日向正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许宗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7年7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3585.52元人民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7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宗衡银行账户中3585.52元进行冻结,于2017年8月9日进行扣划,于2017年8月17日上缴国库;

4、2017年12月20日前往公安部秦城监狱,由秦城监狱工作人员向其转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5、2018年1月29日前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许宗衡名下房产查询,发现其名下住宅一套,于2018年1月30日进行查封;

6、本院拟对查封房产向社会公开拍卖,考虑到该房产坐落于深圳市政府家属院,于2018年6月25日向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函征求其意见。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5日回函称,该房产是深圳市集中建设的省部级干部住房,根据规定,省部级干部住房暂不上市交易,故建议该房产暂不向社会公开拍卖,待出台有关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7、2018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许宗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再次提起总对总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18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许宗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目前,执行到位金额3585.52元人民币,被执行人许宗衡名下房产一套暂无法处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上述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概括来说,许宗衡未履行判决中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此郑州市中院采取了多项措施,查出许宗衡有3000余元存款,另有位于深圳市政府家属院的房产一套。3000余元存款已经上缴国库;房产则暂时无法处置。

同时,郑州市中院对许宗衡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政事儿”注意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也显示,许宗衡今年7月17日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政事儿”采访时表示,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法于2016年推出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也就是俗称的“老赖”等举措,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不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针对的都是民事案件,最高法2016年11月7日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时,也提到:“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将刑事案件的财产刑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多见。

阮齐林说,依据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老赖”会受到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多项惩戒,这些惩戒措施主要针对仍在社会生活中“活动”的“老赖”,对于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来说没有太大影响。

阮齐林认为,许宗衡2011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执行裁定书显示,“2017年7月13日向正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许宗衡发出执行通知书”,这意味着许宗衡已获减刑。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建立了“罪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机制,将财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衡量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罪犯拒不履行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则不予减刑假释。因此,依据郑州市中院的上述裁定书,许宗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那么其今后的减刑假释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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