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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拟修法:与未成年人性交 或可不登记为性罪犯

加州拟修法:与未成年人性交 或可不登记为性罪犯

法案受到多个性少数团体支持。图片来源 : 资料图片

加州参众两院通过一条有关性罪行的新法案《SB
145》,放宽与未成年人达成自愿性行为的刑罚,不论性交﹑口交或肛交,将由法官决定是否把犯列入加州的性罪犯登记册。新法案将交予州长纽森(Gavin
Newsom),料到9月底前签署。

根据加州现行法例,由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士,不能合法表示意愿,故成年人与14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士进行性行为,即使双方自愿也属违法。而另一方面,如罪犯与未成年人士进行阴道性交而双方年纪相差少于10岁,法官就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让犯人列入加州性罪犯登记册。至于其他性交形式,如与未成年人士口交及肛交,均需列入性犯罪者登记册。

新法案针对「与未成年人士发生性行为」案件,如涉案双方年纪相差少于10岁,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性交,法官均可决定是否将犯人列入加州的性罪犯登记册。

提出该法案的州参议员威善高(Scott
Wiener)表示,现有法律不成比例地针对性少数者如LGBTQ族群,因为他们通常无法进行阴道性交,故容易被强制登记成性罪犯。他指出,加州性罪犯登记册划分方式过时,「竟然觉得口交比阴道性交更糟糕」,强调法案不会改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係的潜在刑罚,相反,法案将使法官能够评估是否需要将被告登记为性犯罪者。

法案在加州参议院以41票赞成、18票反对获通过;在州众议院以23票赞成、10票反对获得通过。反对法案的议员认为,法案向罪犯提供机会,使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士,以任何方式性交变得合理,并逃避强制登记。

加州众议员冈萨雷斯(Lorena
Gonzalez)认为,作为一个母亲,不论性交对象性别或形式,她亦无法理解一名24岁年轻人,怎样跟比自己年轻10岁的人达成共识而合法进行性行为。参议员格罗夫(Shannon
Grove)亦抨撃,如果法案获得州长签署,24岁的成人与15岁孩子发生任何性关係,便无需登记为性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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