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布北溪事故调查关键信息,瑞典在顾忌什么?

在这个并不平静的假期,北欧国家瑞典牢牢把握住了国人的注意力。

除了诺贝尔奖陆续颁布之外,10月6日,瑞典还宣布了北溪管道现场调查的结果,他们发现了管道泄漏点曾发生过爆炸的证据,增大了管道泄漏是由于“遭到严重蓄意破坏”的可能性。

瑞典海岸警卫队发布视频显示,管道泄漏处海面大片区域泛白
瑞典海岸警卫队发布视频显示,管道泄漏处海面大片区域泛白

但这个模糊结果并没有服众,网友很快提出了三个关注点:

为什么不允许俄罗斯参与调查?为什么没有公开关键的证据和责任人身份?是否有后续调查,以及应该参考哪些先例?

谁来调查?

首先,这个事儿为什么要瑞典来管?应该由谁来管?

瑞典检察官表示,在已纳入瑞典立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支持下,瑞典对“北溪”在瑞典专属经济区内建造的设施具有管辖权。

实际上,这并非国际法上的惯例,而是瑞典对本国主权的延伸。

芬兰地缘政治专家科尔霍宁分析,所有爆炸地点紧邻瑞典和丹麦领海,但却在领海之外,处于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中,在法律上仍属于国际水域。所以,没有一方对该事件有绝对的属地管辖权,各方只能采取国际联合调查的方式解决这一“国际水域问题”。其中,丹麦、瑞典及管道的所有者之一俄罗斯在法理上有主导调查的可能。

北溪管道爆炸地点紧邻瑞典和丹麦领海,但都在领海之外

北溪管道爆炸地点紧邻瑞典和丹麦领海,但都在领海之外

但目前,调查工作由丹麦、瑞典、德国三国警察领导的工作组负责,而北溪管道的关键当事方之一俄罗斯未被同意参与调查,俄罗斯方面对此表示震惊。

俄罗斯方面坚持认为,北溪管道泄漏“可能是一次国家级别的恐怖袭击事件”,需要多国协作开展调查。

那么,瑞典这次调查是不是有问题?

确实有一定问题。

国际法专家朱文奇表示,由于此前没有出现过类似的人为破坏国际管道事件,所以没有一定的调查惯例可循。现在瑞典牵头进行的刑事调查,在法理上要讲公平公正,但也有政治考量,目前俄欧关系比较差,可能希望通过排除俄罗斯显示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参考其他成熟领域先例,并呼吁进行更加公正的国际调查。

比如我们熟悉的空难调查,就有国际民航组织的清晰规定,调查流程要包括“搜寻救援、调查通知和响应、现场调查、实验验证、原因分析、提出安全建议、调查报告编写发布、安全建议的落实整改”等等。

调查参与方也有清晰规定——事故发生地所在国负责组织事故调查。航空器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有权派出授权代表参与由事发地所在国组织的全部事故调查工作。如果事故发生地不在某个国家的领土内,可由航空器登记国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如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也可由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组织。

丹麦国防网站发布管道泄漏处海面航拍视频截图

丹麦国防网站发布管道泄漏处海面航拍视频截图

这次泄漏事故发生在海上,我们参考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事故调查规则》(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可以发现很多相似的精神:牵头调查的国家应该由事故实质利益相关国来商定,实质利益相关国除了受到海上事故环境损害和威胁的国家,还包括对受损人工岛、设施或结构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以及掌握了可用于调查的重要信息的国家。如果援引这一规则,是不能把俄罗斯排除在外的。

诚然,国际条约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很难轻易引用。但也要注意到,其中的精神是一致的,比如要秉持国际法中的普遍原则——“善意原则”(Good
faith)。

对于“善意原则”,《联合国宪章诠释》作了如是说明:“首先,各国在解释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应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其次,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各国应遵循惯例和理性对自己进行自我约束。”

瑞典是否做到了实事求是和自我约束?这一点值得探讨。

公布责任人的难点在哪?

那么瑞典为什么没有公开关键证据和责任人的身份?

据朱文奇分析,目前调查处于保密状态,瑞典方面有没有锁定责任人还很难说。如果锁定了责任人,是否公布也有政治上的博弈。

客观分析,比如瑞典和其他西方国家社会政治制度相似,内部会就相关问题进行协调。而目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已对此事以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罪名进行立案,嫌疑人的公布可谓关系重大。

芬兰大使与瑞典大使向北约秘书长递交加入申请。来源:NATO

芬兰大使与瑞典大使向北约秘书长递交加入申请。来源:NATO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瑞典今年申请加入北约,目前正处在关键的审议程序中,依然有求于人,这可能是影响瑞典公布相关情况的重要因素。

所以,瑞典目前的行为尚属聪明,也符合其国家利益,但和瑞典一贯标榜的国际卫道士形象,明显有不小落差。

后续调查如何进行?

最后,后续调查还会进行吗?我们有哪些可以参考的国际先例?

朱文奇表示,瑞典方面也没有把话说死,目前的国际调查没有中止,但是流程会持续较长时间。而俄罗斯和德国在北溪管道双边协议中如果有仲裁等相关条款,也可以提请国际仲裁。

而据国际能源专家透露,从能源角度来看,本次事件最具有参考价值的先例是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BP)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

2010年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卫星图
2010年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卫星图

当时的事故调查由美国白宫牵头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该团队从涉案公司采访了见证者和其他证人,多次与涉事公司会面,查阅了其他调查收集的资料。专门委员会各机构聘请并咨询专家、会见行业代表,了解到了较为充分的信息,最终给出了全面的调查报告。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溪管道的运营商——Nord Stream AG和总部位于瑞士的Nord Stream 2
AG至今无法到达事发现场。他们表示需要不少于20个工作天才能取得“许可证”进行自己的检查。

欧洲凛冬将至,而对于北溪泄漏事件进行公正调查,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