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厅官突然被终止职务,罕见原因首次披露!

12月5日晚,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于沈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59岁厅官被“双开”

通报称:经查,于沈波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工作秘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于沈波,男,汉族,1963年1月生,辽宁沈阳人,在职大学学历,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现年59岁的于沈波,早年在辽宁省地震局工作,之后还在省人防办、省政府应急办有过任职。2014年11月起任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省政府督查室主任;3年后赴任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仅10个月后再回辽宁省,担任省委副秘书长兼省委办公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记办公室(省委秘书室)主任,其后还担任过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

直到上个月,于沈波被终止职务。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于沈波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6天后,于沈波被通报“双开”。

“泄露工作秘密”的几种情形

在于沈波的“双开”通报中,有几处表述引人注意,如“泄露工作秘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值得一提的是,“泄露工作秘密”在以往落马官员的通报中并不常见。

什么是“泄露工作秘密”?又泄露了啥?上官河梳理昔日被指“泄露工作秘密”的官员,发现大致可分为几类:

第一类是纪检监察系统的执纪人员。2018年12月,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通报指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泄露工作秘密”。

类似地,仅一天之隔,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翻阅邱大明的“双开”通报,其违纪情节第一条便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审查调查工作,泄露中央巡视移交线索处置情况,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并跑风漏气,对抗组织审查”。

本应是惩恶扬善的监督执纪权,却成了邱大明、杨锡怀手中换取人情、谋取私利的工具。对执纪违纪者的“零容忍”,充分表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坚强意志。

值得注意的是,对比上述两份通报上官河发现,邱大明和杨锡怀一个受到“双开”处理,另一个被“断崖式”降级。在通报中,杨锡怀如实交代问题并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且对其仍以“同志”相称,而邱大明却“对抗组织审查”。一轻一重两种处分,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

第二类是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

如2019年4月,天津、河北、黑龙江、安徽、江西、贵州、云南等地就密集发布了多名公安系统领导干部被查处通报,其中过半涉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不乏通风报信者。

再如,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案工作组组长的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和劲辉,就因涉嫌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充当“保护伞”并
收受贿赂,受到了“双开”处分。

还有湘潭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原政委陈明的案例。当上级交办涉黑团伙成员周智勇涉黑问题线索时,陈明不但没有积极配合,反而泄露工作秘密,向周智勇通风报信。在被留置之前,陈明还心存侥幸,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对抗组织审查调查。
2020年1月,陈明被“双开”,同年7月,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明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第三类是涉证券交易等其他人员。最典型的案例要数去年12月被“双开”的中国证监会原发审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操舰。

通报指出,操舰“善于伪装,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泄露工作秘密,破坏发行监管秩序”;“将发行审核权异化为谋利工具,非法收受大量财物,通过入股拟上市公司非法谋利,数额巨大。”

纵览近年来通报的涉及“泄露工作秘密”的落马官员,大多存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工作纪律”的问题,往往还伴随着违反“廉洁纪律”。

事实上,对于上述涉及泄露工作秘密的各类情形,相关条例法规都有详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次披露!

他贴靠、攀附“孙力军政治团伙”

与于沈波同时被官宣处分的还有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刘乐国。

12月5日,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刘乐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中提及,刘乐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贴靠、攀附“孙力军政治团伙”,对抗组织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刘乐国也是地方公安系统中,首个被提及贴靠、攀附“孙力军政治团伙”的落马官员。除此之外,刘乐国还被指存在“违规私存涉密材料、私藏弹药”等其他问题。

刘乐国,出生于1957年2月,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刘乐国早年曾当过工人、厂办办事员、厂办副主任。1991年10月,刘乐国成为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副主任。此后,他的履历一直在公安系统内。

2008年9月,刘乐国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3年7月出任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大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四年后,2017年11月,刘乐国卸任多个职务,仅保留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身份。2018年9月,刘乐国离岗待退休。2019年3月,刘乐国退休。退休3年多后,刘乐国于今年5月被查。

值得一提的是,大连市公安局连续三任原局长均落马,除了刘乐国,另两人分别是:

2020年10月,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主动投案;2022年3月,大连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杨耀威被查。

其中,刘乐国的前任为王立科。王立科于2010年4月任大连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直至2013年3月调任江苏,曾担任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系“孙力军政治团伙”成员。

今年年初,专题片《零容忍》第一集《不负十四亿》中,“孙力军政治团伙”首次被曝光。片中指出,孙力军“小圈子”里的成员包括:

龚道安,曾任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局长,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曾任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立科,曾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新云,曾任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此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继披露,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也是孙力军团伙的一员。

公开报道显示,“孙力军政治团伙”中的七人受贿总金额超过15.66亿元。

目前,孙力军政治团伙中,除孙力军外,已有傅政华、王立科、龚道安、邓恢林、刘新云、刘彦平等6人一审宣判。